原本想等到過了年初十五才貼出來,但新聞也繼續報導,寫了感想但積存太久好像不是太好。
看了兩次基本法諮治詢文件都幾沉悶,若連律師都不明白,市民又怎可能會明白,內容看似很簡單易明,是否隱藏一些字眼看不明。原來基本法23條的諮詢內容,是以2019年黑暴事情去演變出來,2019年不去果斷撲滅,是失敗後的反思,去看其他國家如何對待暴亂,警察只是做普通事情,當市面失控時軍隊便介入,如香港的解放軍一樣,若香港動亂不出解放軍還等何時呢,但2019只靠警察去抵抗。
若想現今的中學生和老師深入明白,最簡單就是DSE中英考試其中之一可選擇題目,如舉例:試詳述基本法第22、23條的個人見解,若作答此題目分分鐘可獲合格分數。
23條立法|公眾諮詢與市民有何關係?政府推11大Q&A解惑 - 香港 - 香港文匯網 (wenweipo.com)
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諮詢 普通法罪行改為成文法 倡增境外干預、叛亂等罪 | Now新聞
Consultation Paper_TC.pdf (sb.gov.hk) 公眾諮詢文件
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諮詢文件 (sb.gov.hk)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 - 基本法 - 第二章 (TC) (basiclaw.gov.hk)
2.3(a) 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都設有叛國罪,最高刑罰普遍為終身監禁,而美國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則為死刑,並規定犯叛國或叛亂罪的人終身禁止出任公職。
由2019年至今估計有20萬香港人移民外國,竟然外國設有叛國罪,香港政府要想辦法保護移民外國的香港人,究竟如何做呢,很簡單就是凍結已離港超過180天的香港人,因為旅遊去其他國家最多只停留半年,除非有合理證明才可以延長逗留時限,如工作、讀書、working holiday,要將他/她們的身份証和特區護照要凍結,即是他/她們想回港或出入境,如國內和澳門只能用外國護照,以外國人身份來香港旅遊,若持特區護照入境,即是犯了外國的叛國罪,若在港犯事,可以引用「逃犯條例」送回外國,畢竟是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人,凍結移了民香港人的特區護照,可能影響很多人如政府高官的子女、朋友、商界等。
除非他/她們回港提交證明已放棄外國護照和居留,香港的身份証才可以解封,繼續可以享用香港的福利,若不一切以外國人身份入境,凍結的身份証只適宜在香港辦理普通事情,如學校、銀行、工作。投票權、樂悠卡和政府福利如老人金當然沒有,去澳門、國內要用外國護照。當然自己也有不少朋友早已移民外國,移了民的人基本上都不會回港落地生根。移了民的香港人一旦回港參加遊行或支持什麼政黨,他/她們的身份已是外國人,擁有外國護照。若在香港犯事,可能要引用「逃犯條例」,引渡移交外國他/她們的移民地方審理,因為他/她們已是外國人身份,香港可以拒絕或接納他們再次入境。其實移了民的人都要接受一個事實,一個國家的思想,移民這地方當然要跟隨當地的法律,不能有叛國的心,即是不能擁有香港的護照和居留權,要從一而終,如一夫一妻制度,假若香港是你/妳的正室,其他國家護照就是妾侍,妾侍不能享用香港的一切福利。
附件3.1的12項開始,為什麼會引用英國【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女皇陛下】的字眼,應用中國法律解釋叛國罪的定義。
4.1 煽動叛亂
煽動罪是一個很易觸及的事,如球王「美斯」事件,他不落場踢波引起買了票的觀眾不滿,有人在facebook表達不滿,於是電視台和傳媒下載及轉載這video,這舉動是否犯了煽動罪,用傳媒來加強市民對「美斯」的不滿,若個人不滿表達意見是很正常,個人對足球興趣不大,也不會買票去看,「美斯」個人可否來港,若只是純旅遊是沒有問題,除非是政治因素,大家只關注是他的球隊日後會否來港踢波,到時會否仍有捧場客,主辦單位會否值得再攪宣傳呢。另一個易觸及的煽動罪,就如朋友WhatsApp的轉寄檔案,互傳是否出事,心智不成熟的人看了會否跟著去做,遊行的口號也是煽動他人去跟隨,如說政府高官的不是,改花名之類。
「美斯」不落場踢波,引起觀眾的不滿要宣洩退款,於是主辦機構宣告以半價退款,預計3月中才做,估計完成退款後一兩個月,「美斯」的主辦機構可能會要求再次來港踢波,到時會否有咁多觀眾就冇人知。
有一個奇想,假若聲夢After Class的Windy或Mirror的Edan,他/她們因有病不能唱歌表演,買了票的觀眾可不可以要求半價退款呢,因為一個都不能少。
After Class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wikipedia.org)
MIRROR (組合)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wikipedia.org)
【附政府聲明全文】Tatler宣布表演賽退款一半 政府歡迎方案 | 無綫新聞TVB News
【美斯無上陣】Tatler宣布表演賽退款一半 退款安排詳情三月中前通知 | 無綫新聞TVB News
第 5 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若新聞、政府官員回答提問或報章包括網上版有報導,市民只是拿取作參考reference放上網,是否會洩露國家和政府機密,機密即是confidential,互聯網或google不可能搜尋得到,找得到當然不是機密啦,若不,市民如何判斷國家或政府機密檔案的定義呢。
23條立法——論國家機密和公眾利益(文:卜約翰) (09:00) - 20240214 - 文摘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mingpao.com)
不過在香港,當局建議在《官方機密條例》中所稱的「受保護資料」,只有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就會成為「國家秘密」。而在此條件下可能成為「國家秘密」的受保護資料(或秘密),包括幾個非常廣闊的類別,主要是跟隨中央當局的做法,即關乎(1)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2)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3)外交或外事活動;(4)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5)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6)維護國安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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